女孩诉“邮政”就业歧视一审获赔两千元抚慰金

作者:admin发表时间:2015-11-09 09:22:13

女孩诉“邮政”就业歧视一审获赔两千元抚慰金

  90后女孩小娟(化名)喜欢快递员一职,但因为是“女性”遭到拒绝。为此,小娟将用人单位北京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政公司)及劳务派遣单位手挽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手挽手公司)诉至顺义法院。近日,顺义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邮政公司存在就业歧视,邮政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两千元。

  法院判决“邮政”就业歧视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等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索赔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

  于是,小娟将邮政公司和手挽手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50000元。

  被告手挽手公司未参加庭审。被告邮政公司认为,投递员是法律法规禁止女性从事的负重体力劳动。《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此外,邮政公司投递员都是计件工资,每天路程一、二百余公里,递送的邮件大小不一,重量超过二十五公斤的邮件是常见的。搬运邮件上楼下楼,十分辛苦,而且要与社会形形色色的人接触,对女性而言危险性更大。

 

  法院判决,邮政公司对小娟实施了就业歧视,给小娟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结合邮政公司在此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判决邮政公司给予小娟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女孩因性别原因入职被拒

  原告小娟诉称,她在网上看到手挽手公司发布的关于邮政公司招聘快递员职位的广告,内容为“任职资格:男,年龄:18-45岁,身体健康,无纹身,无前科”。因为喜欢快递员一职且认为自己能够胜任,遂于2014年9月24日向手挽手公司在线投出简历。

  当天,小娟便接到了手挽手公司的面试通知电话和短信。第二天下午,小娟到邮政公司的酒仙桥营投部面试。人事部的人事专员郭某说:“我们这儿从来没有过女快递员。”之后在小娟争取下,营投部的戴主任同意让小娟跟着其他快递员试干两天。9月28日,根据试干结论,双方达成于10月8日签约的意向,戴主任要求原告先做入职体检。

  小娟称,她10月1日到医院做了入职体检,此后并没有签约,“给戴主任打电话,对方称生病没有上班,让我联系另外一位姓李的女士”。10月18日,她接到李女士的电话,得知并未被录用,询问不能签合同的原因,李女士确认因为小娟是女性,所以总公司(邮政公司)不批准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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